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员工个人疏忽导致的跌倒事故并不符合
工伤的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存在特定情境,如处于交通繁忙地带或从事某项与职业有关的活动等,方可将此类情况评定为
工伤事故。
对这种因个人疏忽导致跌倒且未处于特殊环境的事故,通常不会被视为工伤范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