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谋
贷款诈骗活动之情形下,若该行为被认定为
共同犯罪,则每一名参与者都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尽管在
量刑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乃因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参与者至少需达到两人;
二是他们之间需要达成共识并形成互动配合关系,发生在他们之间的联系就是所谓的“合意”。
这种联络既可体现在每个人都是实际实施贷款诈骗罪行的罪犯之上,也可表现在其中既有
主犯和
从犯,或者在分工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在承担
刑事后果方面,每一位共同犯罪分子均须对他们所造成的诈骗结果负责。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