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评估时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三十天之内;
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此期限的,须提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最长追溯至六十日。
同时,对于涉及
交通事故中的尸体检验问题,应于死亡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期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此外,若检查过程中查获涉嫌肇事的车辆,则对该车辆的检验与鉴定亦须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关机构展开。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