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人交往过程中,关于支付给另一方礼品的问题,具体的
处理方式应该视所支付的礼品性质而定,具体情况可区分为以下两种进行考量:1.倘若这份礼品是出于缔
结婚姻的目的而做出的支付行为,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该礼品应被判定为婚约财产,因此应当全数归还给原赠与者。
2.然而,若这份礼品并未与缔结婚姻相关,且未能被定位于
彩礼的范畴内,那么根据相关
法规,这类礼品并不需要归还给原来的赠与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