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无论是首次
起诉亦或是多次起诉均不会直接决定法院是否准许
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具体依据乃是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是否已经严重破裂。
具体来说,若存在如下任何情况之一,则应判断为感情的确已破裂,同时,法院对夫妻的调解失败的话,便应当依法批准离婚:(1)婚姻
存续当中的一方出现
重婚现象或与其他异性有固定且长期的
同居生活;
(2)在现有的婚姻中,有配偶一方实施
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行为;
(3)配偶一方沉溺于赌博和吸食毒品,并屡次尝试改正却未成功;
(4)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存在。
此外,如其中一方被法院宣布为失踪人口,另一方选择提出
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准予离婚的判决。
当经过法院的审慎判决后,准予双方离婚,但在判决之后,双方又开始了新的分居生活,并且一年过去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样应当赋予公民权,允许其离婚的申请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