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合同时效终止之际,作为
承租人的您需承担以下各项义务:首先,经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当立即向
出租人支付尚未清偿的所有租金款项;
其次,在未经出租人许可之前,应严格按照双方在
租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方式合理合法地使用该租赁物业;
再者,作为重要义务之一,您还需精心照管租赁物业,确保其免受损坏或损失;
更为关键的是,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准对租赁物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良及增设附加设施等行为;
此外,当您将要实施上述任何改变之前,务必履行告知出租人的义务;
最后,在
协议终止之时,您有责任将租赁物业无条件完好如初地交还给出租人手中。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