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详细列出
个人债务的具体分类和构成要素。
首先是以下几点: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产生的
债务,除非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转化为了共同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未经配偶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了那些没有法定
抚养义务之人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未经伴侣事先赞同的前提下,独立筹备资金从事生产或是经商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此外,他们的收入并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所明确规定仅由某位配偶一方
继承和承担的财产相关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并以
书面形式规定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尽管如此,此类协议原则上并不具备约束
债权人权利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在不能被认可的时间和场合支付的不合理的开销,例如涉及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单独承担的各类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