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失人员所欠缴的税款这一问题,毫无疑问需得到妥善解决。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消失人员所欠付的税务款项、各类
债务以及应承担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等等,将会由他们的财产
代理人从该消失人员现有的
个人财产中进行相应支付处理。
因此,消失人员所欠缴的任何税务款项都应该被视为他们现有财产的一部分,进而通过其财产代理人加以履行实施。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