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职与撤销职务处分行为之间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从性质层面来看,撤销职务的处分属于行政惩罚所实施的措施之一,属于广义上的行政处分范围之内;
然而,免职则是法定的人事处理手段,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惩戒性质。
其次,从实施前提条件上看,对于那些犯下严重过失,给国家及民众带来巨大损失或者留下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职人员,可以采取撤销职务这样的处分手法。
相较之下,免职虽也涉及到某些人员的职务调动,但这种处置方式并非因为其行为不当所导致,因此不受惩戒性原则的约束。
再者,从修正后的结果来看,撤销职务意味着
当事人将受到至少降一个职务等级的
处罚,同时按照新的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级别和
工资档次等次序;
反观免职行为,它通常情况下不会对个人的级别以及其正常职位发挥产生直接牵连作用。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
试用期满考核1、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