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针对“道路修建活动对商业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并未出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赔偿标准。
投资修建道路乃是关乎公众福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国家政府的职责范畴之内。
因此,仅涉及到单纯的修路工程且无需征收用地的情景下,寻求相应
赔偿并非基于法律层面的正当理由。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确实出现有违正常施工流程的情况,例如实际完工日期显著晚于原先预计,导致严重延迟,抑或未能按照既定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导致商铺受到了实际损失,那么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具体的施工方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商铺业主方可依法提起
诉讼程序向其追偿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
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