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纠纷的案件中,仅有三种特殊情形下,男方有权向女方索要退还订婚礼物及有关黄金首饰。
这三种情况具体如下:首先,若双方尚未正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其次,若是在正式
结婚后双方未能进行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姻开始前给予女方的财物以致于给自身经济状况带来极大压力和困扰。
针对上述第二和第三两项情况,前提必须是已由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婚约。
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支持男方的退回
彩礼请求。
然而,除以上三种特定情况外,男方无权向女方主张退还彩礼,除非女方明确表示愿意主动归还相关财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