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产生经济压力而欠下的
债务未必都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
只有当夫妻二人平等签署债务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发之后确认该笔债务作为共同承担的经济负担,或者丈夫/妻子在婚姻
有效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所需的日常生活开销而背上的债务才能被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然而,如果丈夫/妻子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规模,那么这就不属于夫妻间应当共担的财务负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