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冷淡期终结之后的30日以内,两方可共同赴
婚姻登记部门申领
离婚证书。
也就是说,若在这珍贵的30日内,任意一方未能尽职或延迟至30日以后才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将被视作双方
离婚申请的撤销。
如此一来,双方仍旧保持着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
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希望终止这种婚姻关系的,都需再次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并等待30日后再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在此期间,双方亦可选择以司法
诉讼的形式实现婚姻关系的终结。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