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商若未能为雇员购置
社会保险,则将被视作违反法律规定。
当个体工商户开始接纳雇员时,两方之间便形成了
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之下,经营者就有责任为雇员投保社会保险,这是明文规定且具有强制性质的。
首先,我们需要依据相关
法规了解到,从社会化用工之日算起,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协助其成员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反之,若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话,则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得缴交之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社会保险,又称社会安全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遵循权责对应原则,利用多重途径筹集资金,让参与保险人遇到年长、疾病、
工伤、失业及生育等多种风险状况时,能够获得财务援助(包含现金补贴及服务),进而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上免受或减轻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