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坚信
行为人为他们代行具有
代理权限时,
表见代理所签署的合同便视为有效。
所谓“表见代理”,既是未经授权但却足以让相对人产生误信其具备代理权限的一种情形。
由于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涉及到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之下,本人应当为无辜的相对人负起被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这便是所谓的特殊形式的无权
代理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