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保全措施优先于后步执行的债权仅具有相对性优势,而并非绝对性的优先受偿能力。
通常情况下,仅具有
担保权效果的
抵押权与
质押权才能在处理相关资产时获得优先的清偿权益。
这种在法律基础上所赋予的优先获偿权益,被称为优先受偿权,它使特定的债权方能够比其他
债权人乃至其他人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更优于他们的受偿权利。
因此,优先受偿权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形式,也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权利享有优先于他人实现自身权益的特殊资格。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