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之确立所需满足的四个必备条件如下所述:1.
债权人必须与
债务人间存在合法和有效的债权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某项具体权益,并证明此种权益实属适宜由
受让人代为行使权力;
3.债务人的
债务未能依照约定如期履行;
4.债务人为避免自身受损而怠于充分行使其合法债权。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