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尊重并强调提供
离职证明原件的重要性。
在通常情况下,随着员工与所在工作单位的
劳动合同关系的终结,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带有公章且属于原件类型的离职证明。
这是依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条款,任何公司若未能按此要求执行,您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与该公司达成解决方案。
如若无法获得满意答复,建议您利用所有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如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提起投诉或向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若对
仲裁结果仍感不满,还可向上级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
关于离职证明,其本质上作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官方书面证明,以及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的一份重要文件,具有相当的
法律效力。
以下为具备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具体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权益开始生效;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由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