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关于涉及到的民间
借贷利息问题,当
出借人根据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要求
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合乎法律程序的人
民法院应予力挺和支持;
然而,如果双方
当事人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借款
合同签订当时为期一年的民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上时,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被法律所允许。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