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实施
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损害后果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由引起险情及事故发生之人负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在施行紧急避险过程中,
行为人所采用之措施不当或超越了必要限度进而对第三者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失时,则需依法承担一定程度的
赔偿责任。
关于此等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份额,则应结合实际案情予以综合考虑并最终判决。
若当时导致危险状况出现的原始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紧急避险人将无需就此承担任何形式的
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