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未进行实质性
分居的情况下,亦可依法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求,对于婚姻关系是否维系以及分居与否并无必然联系。
相伴的夫妻只需有一方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碎、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状态,便可行使使权向法庭发起
离婚诉讼,即使两人尚未正式分居,同样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因夫妻感情失和导致实质性的分居,而且这一分居过程持续了整整两年以上的话,那么在提出离婚诉讼之际,这条分居记录便可被视为识别夫妻感情破损程度的重要依据。
若经过法庭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话,法官将作出离婚的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