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步入婚姻并不会对子女的
监护权问题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历年来的法律案件都证实了这一点,即对方是否
再婚绝非变更
子女监护权的标准前提条件,除非是经过家长们的共识和同意进行变更,否则法院应当给予离婚夫妇的合法权益以公正的保护,判决应符合双方平等原则及缺席审判原则。
当然,如果出现了以下四种法定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也是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进行变更的:(1)对于那些具有严重身体残疾或是患有严重病症的家长,因为他们无法继续为子女提供适当的照顾;
(2)对于那些不能充分履行
扶养责任或是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的家长,由于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3)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岁时,并且愿意跟从另一位具有
抚养能力的成年人为生,而这位新的成年人也具备抚养孩子的资格和条件;
(4)在涉及到需要变更养育方式的案件中,存在着其他合适且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