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制度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
自首者必须是已经被
立案侦查或受到
拘留等
刑事强制措施限制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在服刑中的犯人;
其次,自首者必须详细并且真实地交代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其自身的其他
犯罪行为,且这些新揭露的犯罪行为与司法机关既有的
证据或判定的
罪名属于不同性质的
犯罪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