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如用人单位未能续订,则需要向
劳动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未继
续签订新的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获取补偿,这取决于实际的特殊情况:假设用人单位决定保留或进一步提升原有的
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而劳动者仍选择不再续订,那么此时就无需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有劳动条件与福利待遇,劳动者未同意续约,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然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