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延期交房的情况,业主所享有的几种必要的挽回权利包括:首先,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加速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支付因
逾期导致的相应
违约金。
依照相关
合同条款的规定,业主可以向法庭提
起诉讼,向开发商施加压力,促使其迅速完成交房过程,同时还需承担起由于
逾期交房对业主造成的实际
经济损失。
其次,业主持有合法的
解除合同权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出卖方如未能按时提供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一定次数的书面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法定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均将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事先已达成其他协议。
若只是因为开发商本身资金流问题等原因导致交房进度延迟,那么业主完全有理由通过依法或以约定方式解除合同,并有权
追讨返还款项,即“购房费用及其产生的利息与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