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孕妇被解雇之事,其所在企业并不必然需承担
赔偿义务。
若在女性员工怀孕期内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该企业都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务合同且无需付出任何赔偿。
然而,在无上述原因的前提下,排除其他因素,如
辞退孕妇则应给予相应的
赔偿金。
这些因素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在
试用期期间发现无法达到录用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3)行为严重渎职,
贪污舞弊,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4)
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以至于对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产生极大影响,或者尽管用人单位已经提
出警告,但仍坚持不改正的;
(5)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及(6)被依法追究所涉及
犯罪活动的法律责任的。
在具体实施偿付过程中,经济补偿通常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期限来折算,以每个季度支付一次为基础,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
反之,倘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便按半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