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
婚姻登记并领取
结婚证书的情形下,双方的关系严格来说只是一种
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若同居关系宣告终止或解除时,男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女方主张
返还彩礼。
至于
彩礼是否应全数退回或者仅需退还其中的一部分,则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这对情侣压根没去
办理结婚证,且也从未共同生活过的话,那么男方就有充分理由向女方索要全部的彩礼;
然而,假如他们虽然未能取得结婚证明,却已实际生活在一起,那么女方只需退还部分彩礼即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