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仅存在一次
家庭暴力事件,那么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以寻求
离婚解决方案,未必能够得到确切的裁决结果。
实际上,法院在审理家庭
纠纷案件时所秉持的
基本原则乃依次为调解与裁决。
在这一调解阶段中,若施暴方对其不当行径表现出真诚的悔悟态度并获得受害者的宽恕,那么家庭暴力受害者便有可能基于多种考量撤销
诉讼请求,从而给予施暴方再次改正过失的可能性。
然而,假如在调解环节无法达成共识,且我们确有充分的
证据揭示家庭暴力的存在,那么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做出离婚的最终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