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当各方
签订合同时,倘若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
违约金及
定金这两种形式只能够择其一进行使用,
违约责任无法两者兼得。
在此情况下,如果你已经与合作方共同约定了违约条件,且违约金以及定金各自的计算方式均已明确,那么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实施违约行为之时,另一方都享有选择究竟是选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进行
赔偿的权利。
正是基于此,我们得出结论:违约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无法同时适用,即这两种惩罚手段并非兼容并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