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他人冒用本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情形,公民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撤销该份合同。
因冒用人并未获得授权,故此种行为可归属为无权
代理范畴,在此情况下,被
代理人即受害方享有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定权益。
同时,在
行为人实施此项行为尚未得到追认可以前,若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第三者系出于善意且无过失,那么他亦拥有撤销此类合同的权力。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