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问题,首要原则是先用
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来清偿,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的合法资产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
债务,此时便需全体
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合伙企业面临无法兑现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最高法院提交
破产清算申请,或是直接请求
普通合伙人履行相应义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合伙企业已按照法定程序被宣布为破产,普通合伙人仍然有义务承担无止境的
连带责任,直至完全清偿完所有欠下的债务。
此外,若合伙企业决定解除经营关系,必须要由专业的
清算人员参与清算工作。
在此过程中,清算人员将负责处理以下重要事项:
(一)整合并清点合伙企业的各项财产,并逐一制作细致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着手解决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务;
(三)按期清缴所
拖欠的税款;
(四)清算和整理公司所拥有的各种债权、债务;
(五)合理分配和处置清偿妥当的债务之后所余下的财产资源;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各类
诉讼或仲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