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
彩礼事宜,并无具体的期限规定。
倘若男女双方符合应退还彩礼的情况下,男方有权随时向女方提出退回彩礼之诉求;
同样,女方对于退还彩礼亦无严格的时间限制,只需自行选定适当的时机将彩礼奉还予男方即可。
以下列举三种通常被认为属于“应该”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形:第一,男女双方虽已签订婚约,但终究未能完成
婚姻登记程序。
其次,即使男女双方已进行过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最后两人之间仍然以
离婚收场。
再者,若是因为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而使其经济状况窘迫,在两人最终选择离婚之后,所支付的彩礼亦理应得到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