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士可有资格担任
刑事诉讼的
辩护人:(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
律师;
(2)由社会团体或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家属所在的机构推荐的人员;
(3)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
监护人,以及他们的朋友和亲戚。
然而,正处于服刑期中的,或者已经被判处或是依法被剥夺、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将无法担任辩护人角色。
同时,那些曾经
被开除过
公职,或者是其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已经被
吊销的人,也不能够担任该职务,除非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监护人。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