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需对共同负担的
债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若一方以夫妻之名背负的债务且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视为夫、妻双方共担的债务,夫妇应当利用双方
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