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基干法律条文之要求,对于待征用住房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首先,区位因素,此处所说的区位并非狭义上的地理位置概念,而是泛指某处住房相对于整个城市乃至周边区域的综合地位;
涵盖了该处房产对外联系的便利程度以及与各个重要场馆(如市中心、飞机场、港口、火车站、政府行政机构及相近行业设施等)之间的空间距离及其周边环境和景观情况等多个维度;
其次,用途特征。
由于住宅型房舍与非住宅类房舍在
补偿金计算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也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因此,政府征用部门应本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地判定房舍的实际用途,以免出于减少支付补偿款项的目的而故意回避被征用房舍的真实使用性质;
再者,建筑面积身高,目前在我国
房屋征收补偿与
商品房销售领域,建筑面积都是作为面积计算的基本单位,深刻理解并熟知这些相关规则,对于明确补偿额度和确保个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最后,还有其他诸多因素也会对最终的价格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诸如所在楼层、朝向、房屋使用年限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等等。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