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与另一半共同生活时发现其与他/她人存在
同居行为,您依然有权提出
离婚申请。
1.如果您与对方在
离婚事宜上、以及对子女的
抚养权、财产的分配等等关键问题上都能够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可考虑请双方本人亲自携带好个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以及精心准备好的
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长期定居之
户籍地区域内的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现场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2.若您们对于上述重点问题的看法无法达成一致,且您仍希望结束这段关系,那么您可以选择向另一方所在的住所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合法关系。
当涉及到被告经常生活居住地点与其住户登记地址相异的情况下,应由其经常生活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在婚姻
存续期内发生他人同居的事件,被视为是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关键因素,因此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的决定。
在此前提下,无过失方也有权利要求对方为此承担离婚带来的损失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