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个人之债,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针对夫或妻在
婚姻登记前产生的
债务,该种类型的负债通常不会因为缔结了婚姻关系便转变为夫妻两人的共有债务,除非双方事先对此事作了特别的约定;
其次,若有一方未经对方允许私自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为其他人进行债务
担保,此时的担保行为是否会构成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需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夫妻间应有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但是,如若在事后并未得到另一半的明确同意或者事后追加认可的话,那么这笔担保之债就需要由做出承诺的那方独自承担;
再次,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出于
违法行为或是生活习惯上的不良嗜好而背负债务之时,除非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钱是为了维护家庭的正常运转,否则其配偶并不需要对此类债务负责;
最后,若有夫妻中的其中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去从事商业运作,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原则上也应当归于该方负责。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