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决定撤回案件并进行审查时,通常会允许
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而这也将由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资格和适用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可能会因
涉嫌犯罪而遭受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使用
附加刑;
其次,当事人有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经过取保候审之后,他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再者,如果是那些应该被
逮捕却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哺乳中的母亲和孩子,以及需要证实各种事实情况而司法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但是又需要进一步调查、审核的人士,也是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的。
此外,还有那些虽然持有有效的出国护照,但是并不需要逮捕却有可能逃离现场的人士,也是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