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通过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
离婚程序属于合法的
离婚渠道之一。
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流程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写明
诉讼请求的
起诉状以及适当数量的副本、
结婚证书等等,然后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
若经法院深入调查和公正审理之后,确认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该法院将会作出批准离婚的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被视为夫妻情感出现裂痕或已经破裂:
(1)存在
重婚或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行为;
(2)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或极端残忍的虐待、遗弃事件;
(3)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多次尝试劝说仍不知悔改;
(4)由于夫妻间矛盾激化,任意一方长期离开居住场所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满两年;
(5)除上述列举之外的任何可能造成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当其中一方被宣告
离家出走甚至下落不明时,另一方
提出离婚申请,则此种情况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且应当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而当法院首次判定不得离婚后,若此后双方又持续
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应当得到法院的再次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