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
工伤认定情形的详细阐述:
当员工面临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应倾向于将其定为
工伤:
首先,假如该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因为履行职务而遭受了
意外伤害;
其次,假如该员工在上班前或下班后的工作场所里,从事与现有工作密切相关的准备性质或收尾性质的事务时,发生了事故且导
致伤害;
另外,如果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了
暴力等难以预料的外来伤害;
再次,如果员工患有
职业病或者在由于公事出差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缘故受到威胁或失去联系;
最后,员工在
上下班的路途中,由于非自身主要过失而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承受了伤害。
遗憾的是,对于您所描述的“扭伤”情况,我们尚无法确定是否完全符合上述内容中的任何一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