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福利住房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在此意义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获得的
财产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商以及投资于各类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以及来自于
工资和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种类型的财富,皆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其中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
(一)通过劳动得到的工资、津贴及奖金,以及通过
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是受到
赠予方式获取的财产,但法律特定条款中所列明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及(五)除了上述列举之外,应归夫妻两人共有的其他所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