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因
民间纠纷引发且可能涉及
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所规定
犯罪行为,同时可能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一类
刑事案件,以及除
渎职犯罪以外那些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如果
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
受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
当事人均有权进行和解。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则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此外,考虑到时间问题,我们还需要注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挚地表达自己的悔恨之情,并通过向受害者作出经济补偿、表示歉意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受害者谅解,并且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者也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同样有权利进行和解。
但是,这只适用于尚未开始进入正式
诉讼程序阶段,即处在侦查
起诉阶段的这部分案件,对于已经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是不予适用的。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下所述
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如能表现出真诚悔过的态度,通过向受害者支付
赔偿金或补偿损失等方式获取受害者谅解,并最终获得受害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样具有进行和解的权力:
首先,当这类案件因民间纠纷而起,且可能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判处刑罚的最高额度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时;
其次,在这些案件中,只要不是由于渎职犯罪引发的,其可判处刑罚的最高额为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道德层面,我们需要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在最近五年内曾经故意犯下罪行的问题,如果有,那么情形就不适合继续使用基于和解来解决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