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货物受损之
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应由承运方负责
赔偿。
然而,若承运者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乃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力量所导致,或是货物自身特性及其合理磨损,抑或是托运人及收货人的不当行为等因素所致,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货物损害或丢失的具体
赔偿金额,倘若
当事人已经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则需按照此约定执行;
若未曾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补充;
如果未能达成妥协性的
补充协议,应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是交易中的习惯做法加以确定;
而若依然无法确定,则可参照物品交付或者原本应当交付之时货物抵达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进行统计。
此外,如若法律、行政
法规对于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及赔偿数额有限制性规定,亦需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当涉及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作业时,与其
签订合同的承运商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任。
若货物的损失发生在某一特定的运输区段,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方以及该区段的承运人都须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