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乃侵犯社会
公共秩序之恶劣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于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挑衅他人、引起哄闹事件,恐吓、
侮辱乃至随意殴打他人,以及破坏、霸占公私财产等恶劣行径。
2、对于犯下寻衅滋事
罪名的
犯罪分子,倘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得以考虑判处
缓刑处理:
犯罪分子不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犯罪分子所涉
犯罪情节轻微;
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社区并无严重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具备深刻的忏悔与自责意识;
犯罪分子所受到
处罚应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等轻微
刑罚。
3、若犯罪分子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且系
未成年人、年龄超过75岁的老年人或孕期孕妇,人
民法院应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予以
缓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