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受雇于某公司且合法的劳动协议已于规定时间内结束,即便是贵司首先主张不再续约,您作为雇员仍可根据自己在该机构的服务年限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权益。
这个补偿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依照您在贵公司累计的工作年份,每达到一整年,便将领到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
若您在该公司的呆滞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视为一年处理;
若在该公司只待了六个月及以下,贵公司则需要对您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具体金额将是一个半月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