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及其在
结婚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对于彼此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在此类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采取
书面形式,使得此类协议具备更高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同时,该类协议还需要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签署,才能够产生预期的效力。
然而,如果此种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并非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亦即其中包含了
欺诈行为、压迫威胁或是利用他人的紧急困境,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愿做出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则有权要求改变或撤销这个协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