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仅仅涉及到了对
行为人的约束和监管环节,至于其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可能面临何种
刑法惩罚,仍然属于一个未知数。
取保候审制度旨在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流动,避免行为人
逃逸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径,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仍需紧锣密鼓地进行下去,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应承诺且保持在传讯时即刻出庭。
综上所述,虽然取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却绝非意味着案件已经告一段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