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此前提下,婚前财富在婚后被提取并再次存款应被认定为哪一方的个人资产,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部分财富仍然属于婚前持有人。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夫妻双方单独拥有的各类财产来源,例如:
1.一方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所有财产;
2.一方因为人身伤害
赔偿或补偿而获取的
个人财产;
3.
遗嘱人或
赠与合同中指明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门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5.以及其他基于特定条款确认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特别需要提醒您的是,对于如何辨别这些
婚前财产,我们认为重点在于其
财产所有权的获得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契约签订前。
此外,虽然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发展而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另行约定。
但是,如果在婚后这些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毁损、耗尽或者消失了,需要在
离婚程序中由某一方请求将这些财产转换成夫妻共有的财产来进行补偿的话,这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