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所有涉及
经济犯罪的案件均归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部门的
管辖范围之内,而且公安机关也必须按照严格的管辖分工原则,将这些案件交付给特定的部门处理。
在这其中,
犯罪地的定义非常广泛,它涵盖了
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
犯罪结果发生的地方。
前者主要包括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及其准备阶段、开始和途经的地方、完成后的地点等等,只要与犯罪行动有关联的地方皆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而后者则主要包括了犯罪对象受到攻击的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之处、藏匿的地方、转移的地方、使用的地方以及销售的地方等等。
此外,无论是户籍的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的地方,也都会被列入到我们理解的居住地这个范畴内。
如果有人的
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并不相同,那么对于他们的
管辖权就会落在他们长期居住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手中。
这里所提到的“经常居住”的概念,指的就是那些长距离离
开户籍所在地,并能够在某处稳定居住至少一年时间的公民们,唯一不包括可以通过住院或就医方式离开居住场所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