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倡导
离婚的法律程序中,成功与否往往并不取决于
诉讼次数的多寡,而主要受制于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出现不可挽回的裂痕。
因此,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时,并无法单纯凭借这一外部表现预测最终能否实现离婚的结果。
当原告在第一次提起
离婚诉讼之际就成功地证明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依据此种
证据做出判决,准许离婚。
然而,若是原告在多次诉讼之后,仍无法找出足以说明夫妻情感存在严重破裂的有力证据,那么再多次的上诉也难以带来法院的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